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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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 2026 年 8 月 8 日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中关村壹号 D1 座拉卡拉支付股份
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陶然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 为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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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06 名,代表公司
(三)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四)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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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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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杜 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