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真审阅
相关会议资料并经全体委员充分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拟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各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票期权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
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
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