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锂资源板块任职或为锂资源板块业务赋能
的部分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范围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度,考核公平、公正,有利于保证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
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有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