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一科技”、
“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关于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进行了审慎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5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格为人民币 32.12 元,募集资金总额 55,696.0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48,264.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 3-00031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山
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
公司 2015 年 10 月 12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前述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学院路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
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和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上
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子公司双一科技盐城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与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不含已实施完成或终
止的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 调整后投资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额 额
复合材料应用研发中心项
目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
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为了加快票据的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根
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划
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
拟定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进行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付款申请单据,
使用自有资金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的明细台账和汇总表,对付款凭据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
应募投项目;
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
公司财务部须建立明细台账,定期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募
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
询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
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
提高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关
于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款项,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
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
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
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时锐 朱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