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
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股份”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对中瑞股份为控股子公司中瑞韩国株
式会社(以下简称“中瑞韩国”)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相
关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中瑞韩国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需要,在综合分析中瑞韩国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基础上,公司拟为中瑞韩国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业务合作方)申请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
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
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及日常经营需
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时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
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内
保外贷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
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该额度在有效期
内可循环使用。如单笔担保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
顺延至单笔担保终止时止,具体的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同时,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在担保额度内具体办理相关
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担保额度预计情况具体如下:
担保额度
被担保方 截至目 本次新
担 占上市公 是否
最近一期 前担保 增担保
保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股比例 司最近一 关联
资产负债 余额(万 额度(万
方 期净资产 担保
率 元) 元)
比例
公
中瑞韩国 37.91% 27.73% 0 5,000 2.51% 否
司
注:除直接持有中瑞韩国股份外,公司通过 Hansys Co.,Ltd.(公司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中
瑞韩国 45.85%股份,合计持有中瑞韩国 83.75%股份。
(三)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8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以全票同意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额度预
计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瑞股份 37.91%
Hansys Co.,Ltd. 45.85%
株式会社 KNS 16.25%
合计 100%
注:Hansys Co.,Ltd.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 目 2026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已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980.08 7,922.53
负债总额 3,321.73 2,887.32
净资产 8,658.35 5,035.21
项 目 2026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 1-12 月(已经审计)
营业收入 769.79 1,071.73
利润总额 -778.82 -1,290.39
净利润 -702.99 -1,173.52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各
方共同协商确定,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具体金额、期限以
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被担保人经营业务正常,信用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的
偿债能力,且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切实有效地进行
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中瑞韩国提供担保额度事项,旨在满足其
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促进其业务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被担保对象中瑞韩国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
经营决策具有控制权,能够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为其提供担保的财
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因此,本次担保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担保、不设置反
担保。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0 元(不
含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
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因此,本保荐人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 黎 庄 晨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