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 1 号保利中心 7-8 楼
电话: (0791) 86891286,传真: (0791)8689134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善水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善水科技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善水科技
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激励计划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
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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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作废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次作废相关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
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
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9 月 23 日,公司披
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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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
次作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
鉴于公司 2025 年业绩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要求,公司将对本次激
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对应不得归属的 203.832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
根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依照股东会的授
权对上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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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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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方 世 扬
陈 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