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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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 1 幢办公楼 12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364 号
致: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山欧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江山欧派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江山欧派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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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村 8 号江山欧派二楼一号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4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48 人,共计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51,845,82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3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1,633,485 股,占江山欧派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9.3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45 人,
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2,343 股,占江山欧派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通过
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议题第 1 项为特别决议事
项,其余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根
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会同意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第 1 至第 3 项已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
议题均获股东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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