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38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7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珠海
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公
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
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
(四)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六)审计委员会可召开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出席
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至少”均包含本数,
“过”
“少于”不包
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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