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38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6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规
和《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不仅包括公司自身发生的上述重要信息,还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公司
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诺书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
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
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策划决策过程中的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
方式等,并由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北
交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
交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
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
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
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
第十八条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
向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
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在予以核实后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北交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
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和
北交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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