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理科技: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1: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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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38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5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珠
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
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均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确定。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相关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
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
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
序如下:
  (一)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提出
辞职,有关副总经理的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批准不属于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批准范围的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总经理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相应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总经理行使上述第(八)项职权时,需要在总经理批准后 15 日内将相关事
项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
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
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
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
  (三)总经理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分管公司的财务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二)拟订公司财务管理、资本运作、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实施方
案;
  (三)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财务预算及决算、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
出进行审核;
  (四)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财务披露信息;
  (五)负责公司财务计划及运作监督;
  (六)监督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控制公司经营成果及收益分配;
  (七)监督经营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八)审核和监督资金运用,保证企业资金良性循环;
  (九)监督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十)完成董事会或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得超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九)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
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
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
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宜,审定公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
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
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
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及下设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
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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