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38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6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即公司
持有其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
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其下属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构,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依法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公司承
担。
第二章 子公司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
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风险管理框架下,依
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其法人财产,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
风险管理程序。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风
险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并按照公司授权以及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应当审
议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章 子公司治理与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形式、注册地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建
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决策机制。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监管规则
对子公司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依法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依法不设股东会的全资子公司,
由公司直接行使股东会职权。公司根据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章程,依法提名、委
派或者选举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治理人员(如有)。子公司应当依法设置股东
会、董事会或者一名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等相应治理机构并
规范运作。公司自身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子公司制定或者修订章程、议事规则及经营、财务、投资、用印、
合同、人事、信息安全等内部制度时,应当与法律法规、公司整体管理制度及公
司对子公司的授权要求保持一致;存在冲突的,应当及时报公司并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及其修订文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治理
机构的会议文件、重要证照、重大合同、印章及授权资料等,应当按照公司档案
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及时报送公司备案或者由公司统一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子公
司注册地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应当在签署担保合
同、出具担保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承担担保义务前书面报告公司,并由公司依照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未经
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提供担保,并应依法履行子公司自身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委托理财、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其他重大交易的,应当事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按照《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公司层面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后,再依法
履行子公司自身决策程序并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子公司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配合公司、保荐机构、开户银
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管、核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 子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应该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或子
公司建立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子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
任,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 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可能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子公司在
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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