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38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2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定期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北交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
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
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八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公司可暂缓、豁免披
露有关信息。未获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
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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