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38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
重整投资人等(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
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
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不履行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
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
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
承诺。
第十二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
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
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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