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38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9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报酬的董事长、董
事。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
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
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及考核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
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薪酬及考核工作组的成员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审查并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其中
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第一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
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薪酬及考核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拟订公司薪酬方案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并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
并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
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非隶属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
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
数。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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