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理科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1: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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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38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8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质
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
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过半数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临时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
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
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及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
知的日期。
                第三章 议事与表决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决议必须获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为
有效,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
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具体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八条 会议讨论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有关联关
系的独立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独立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的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独立董事人数不足独立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关联独立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议事项与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但不得替代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决策职
权。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
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营情况、所议
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断的必要资料)和信息,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
地考察等工作。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并做好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
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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