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38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0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机
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以及《珠海市杰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
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
的信息披露。听取意见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定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董事会提议及股东会
批准,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股东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十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现金股利政策
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最近
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或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的,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得用于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10,000 万元。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
司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计划提出预案。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比例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理。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实施机制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自身发展阶
段、经营模式、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经董事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董事会应将利润分配预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与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配方案、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相关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且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通过该等决议后,应交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后变更条件和程序是
否合规、透明。
第十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表决
后,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
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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