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38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3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健全公司对舆情的监测、核实、应对、处置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
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市杰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实效的处理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
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
门、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信息沟通工作;日常
信息披露事务及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
关规则负责组织和协调。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舆情信息采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相
关舆情信息。
其他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行政处罚及诉讼风险;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论坛、
贴吧、短视频平台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与公司相
关的重大及一般舆情。重大舆情应记录舆情发生的时间、传播主体、主要内容、
影响情况、处理方式以及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随时更新影响情况及处理情况,
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一般舆情应记录舆情发生的时间、舆情标题、传播主体、
主要内容、舆情链接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报批执行。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一经发现,
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自始至终与投资者、投研机构和媒体保持沟
通。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投资者、
投研机构和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舆论热点的
扩大。
(三)主动承担、妥善处理。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妥善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
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后第
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必要时提请舆情工作组集体研究。公司证券部、各职能部门、各子公
司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
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资者热线和其他沟通方式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所进行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
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通过
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理工作,对舆
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修订本制
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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