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理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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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38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8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选聘工作,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及《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
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
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准
备相关会议资料;提名工作组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至少”均包含本数,
                        “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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