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规定
(2026 年 8 月 21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
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
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职责范围内的
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建议、审计巡视问题及整改情况、历史遗留问题
等。交接材料报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
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
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
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
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
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 年 4 月 28 日施行的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规定》
(2026 年第 10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