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
业财务”)关联存贷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
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
括:财经管理中心、内控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应密切关注航空工业财务日常经营
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第三条 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一)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经管理中心、内控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要求航空工业财务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关信息,
关注其经营情况,对存贷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对涉及航空工业财务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
等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披露。每半年出具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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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五条 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航空工
业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
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航空工业财务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航空工业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航空工业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
(二)航空工业财务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航空工业财务发生存款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
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
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工业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航空工业财务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航空工业财务注册资本金
的50%或该股东对航空工业财务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的存款余额占航空工业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比例
超过30%;
(七)航空工业财务的股东对航空工业财务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航空工业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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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航空工业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10%;
(十)航空工业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十一)航空工业财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贷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
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要求航空工业财务提供
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航空工业财务调查风险
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
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
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制定风
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与航空工业财务召开联
席会议。要求航空工业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
他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
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航空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或采取其他风险解决措施,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
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
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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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平息后,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航空
工业财务的监督,并要求航空工业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
航空工业财务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三条 针对航空工业财务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要组织财务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
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
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或与届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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