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法律责任等,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
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仅授
权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
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6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
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以上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 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
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情形或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二) 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 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计,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计、文件和工
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
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 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
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
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
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
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 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
交易所问询;
(十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
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
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 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
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
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
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
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
理等事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
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
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
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
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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