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 金发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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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
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金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
司以确保资金安全及流动性为前提,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
机构进行低风险型或中低风险型投资理财。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投资、安全
稳健、防范风险”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为先决条件。未经公司批准,任何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委托理财
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计算指标以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经营管理层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
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行使审批决策权;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
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
额度。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
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
理财业务的制度建设、方案审核、具体办理及日常管理。除财务部外,
公司其他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财务部的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年度或阶段性理财计划,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对受托方资信状况、盈利能力等进行评估。
  (三)负责具体办理理财业务的开户、资金划拨、账务处理及台
账登记,并确保证据资料(协议、合同、凭证等)的完整归档。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财业务的审
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
计委员会汇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
相关信息。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须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
或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相关人员应关注跟踪并监督委
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
现异常情况(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报告,必要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向董事
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公司业务人员应
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
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开展情况进
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七条   在委托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
门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
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
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
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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