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 金发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1: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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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行为,严控资金损失风险,
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
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含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
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需回避表决。按出资比例向符合要求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还应当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
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
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
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
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
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
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
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
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
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相
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
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
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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