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
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
称“下属公司”) 及其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
产事项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下属公司。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披露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
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
重复的信息, 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参股公司发生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以及关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为
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
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公
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流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定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签呈,经证券事务代表校对后提交
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报告期结束后,由财务负责人组织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相关
部门和下属公司提供编制报告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负责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
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
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
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
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
期限不少于 10 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务
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
董事长批准后,证券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七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五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
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前述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
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
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
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但公司应采取签署保密协议等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
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子公
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应与公司签署
保密协议或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一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程度,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
合证券事务部的信息问询工作,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
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
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信息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