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管理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
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按担保对应的业务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具
体如下:
(一)授信融资类担保:公司在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
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票据
承兑与贴现、保函、信用证等)时提供的担保。该类担保由财务部作
为经办管理部门,负责资信评估、风险分析及担保方案拟定。
(二)经营业务类担保:公司在日常销售、采购等经营性活动中,
为履行合同义务或取得商业机会而向交易对手方(非金融机构)提供
的担保。该类担保由经办业务部门作为需求部门,负责发起申请、业
务必要性论证及履约跟踪。
第八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
进行充分分析,评估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基本情况、现有债务及担保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
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并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
和担保额度审慎判断。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
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
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达到出席股东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与该担保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
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
期限及担保限额等必备条款。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签署前,财务部、经办业务部门应会同法
务部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强制性条
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
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审查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及
时将担保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提交证券部,以便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签署后,经办业务部门或财务部应及时将
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
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金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
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
责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担保文
件、情况说明及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
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
擅自签订或者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法
规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怠
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可主张免责、抗辩或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的情况下,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放弃权利、作出承诺或签
署文件,导致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
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