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光学: 凤凰光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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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
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
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
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
效果。
 第六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
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
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变
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
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
应变更或挪作他用。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
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
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
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
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
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
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
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
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
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等相关信息。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
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
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
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
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改变
 第二十六条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投项目时,项目责任单
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议后,应及时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
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在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变更前,不得擅自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则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
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参照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
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募投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
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
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
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
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
原因。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
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
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
  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
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上述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
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由董事会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使用募集资
金或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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