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
(2026 年 8 月 21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进一
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
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
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
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符合下列情形: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
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上述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
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就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
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
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作出说明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应当明确区分职责,确保董事会秘书履职不受影响。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上市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自聘任之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董事会秘书未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
解聘: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
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
第十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
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
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
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
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
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准
备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据实制作会议记录,草拟
会议决议,保管会议决议、记录和其他材料;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
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
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
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
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
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
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方案、
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
(十五)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十六)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十七)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重
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十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董事会要求履行或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
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职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
当先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进行协调;董事长协调后仍然受
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出现无法按时披露、虚假记载、
未履行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提出建
议未被采纳的,也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
制,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果在
董事会上进行通报。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
信息的披露情况;
(二)按法定程序完成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相关工作的情况;
(三)完成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管理机构布置
的工作的情况;
(四)对董事会工作的建议情况以及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执
行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评价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
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
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
秘书应按照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
达各与会者手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永久保存;
(五)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
每个议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传真或电子版发送给董事会秘书,并在会议
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表决的原件及相关文件通
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总
经理或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通
过深交所业务办理系统发布。
第二十二条 需发布的信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
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
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四)股东会决议形成后的当日,董事会决议形成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需发布的重大事件:
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大影响;
或挂牌;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
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
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4月28日施行的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
(2026年第09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