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5 证券简称:中科环保 公告编号:2026-117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
际经营需要,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详见附件。除附件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部分
条款稍作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
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附件表格中对比列示。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同时,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工
商备案登记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备案登记办理
完毕之日止。《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准。
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信息披露指定网站的相关文件,敬请投资者查阅。
三、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
际经营需要,公司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8项制度,并制定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同时,为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确保业务在合法合规前
提下稳健运行,公司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股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方式
东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对比
条数 修订前 条数 修订后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条 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
第八十条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第八十条
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露:
股份总数。 (一)选举、更换董事,决定董事薪酬事项;
第八十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第八十九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条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条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
持股比例限制。 易所交易;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
件,并按规定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
必需的信息、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
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
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
以配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
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能力;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之日起未逾二年;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零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第一百零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条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五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期限尚未届满;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届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其他情形。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
职。 辞职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 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零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七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七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收入;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者进行交易;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己有;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益;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任。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偿责任。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项规定。 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
予以披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
议。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有的合理注意。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
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尽的职责。
八条 八条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业务范围;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完整;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整;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权;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
第一百一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一百一 两年内有效。董事离职,应完成各项工作的
十一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 十一条 移交手续。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而免除或者终止。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
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
进行审查。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十四条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
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
第一百三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 第一百三 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十条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十条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投票权。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
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
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
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 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十三条 十三条 议题内容,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四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十四条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十四条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并担任召集人。
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第一百四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六条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十六条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并进行披露。
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十七条 十七条
议: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的成就;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条件的成就;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的其他事项。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由,并进行披露。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
务总监(财务负责人)1 名、总工程师 1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
第一百四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第一百四
总监(财务负责人)1 名、总工程师 1 名、董
十八条 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 十八条
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百〇五条情
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第一百四 理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十九条 职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
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
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
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定。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
第一百五 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 第一百五 移交手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十六条 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 十六条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
合同规定。 终止。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
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
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
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十七条 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 偿责任。
赔偿责任。
十八条 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第一百五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十九条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