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
要求以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具体
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健全
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与规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当
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上市公司
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30%。有特殊现金需求的年份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其中: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的条件
需要持续的现金投入、公司每股净资产过高不利于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任一情况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于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
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