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嘉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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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 13:30 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4 日 9:15—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76,332,486 股。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9,835,4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9.08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共计 63 人,代表股份 1,718,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718,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17%。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1,463,2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7,7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054%;反对 63,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78%;弃权 27,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8%。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463,2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7,7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054%;反对 63,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78%;弃权 27,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8%。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463,2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7,7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054%;反对 63,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78%;弃权 27,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8%。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603,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67,7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0,59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55,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63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5,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4.443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0,609,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73,9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604,7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69,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0,593,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58,3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30,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95,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5342%。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1-3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 1-5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章磊中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
                                                 尼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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