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江
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吾高科”、“公司”或“发行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00 号),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募
集资金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汇
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减发行费合计 5,305,501.00 元(不
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694,499.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中汇
会验[2026]13201 号)。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
以下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原计划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合计 32,712.65 30,000.00 29,469.45
注: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69.45 万元,因扣
除发行费用导致少于原计划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因此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由 9,000.00 万元调整为 8,469.45 万元,其余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变。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
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
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
个月内实施置换。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为了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计划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
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
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
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遵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募集资金使用需求相关部门
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的额度,履行相应的付款审批程序。
理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并建立票据明细台账,定期分类汇总资金明
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上述置换事项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等方式
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投项目款项,将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统计制成置换申请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
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投项
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
代表人。
募集资金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
保证金账户中。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以该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
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保证金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
行承兑汇票资金,剩余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司直接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募集资金保
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
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
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机构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
额置换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
公司已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磊 王 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