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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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擅自
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以及公司在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
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理财机
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大额存单、信托计划、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等。
  第四条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
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
  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还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审议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过1,0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过5,0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公司总经理行使审批决策权。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审议权限及披露要求。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
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
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做好台账登记,定期和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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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地向公司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合规与披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交易金额判断审批层级,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理
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公司不得通
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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