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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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3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3 号)同意注册,
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8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188,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184.68 万元(不
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86,815.32 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
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
汇会验[2026] 13723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并连同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马丁具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并连同广发
     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
     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广发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宁海支行及广发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扩
     宁波震裕汽车部件    宁波宁海支行[注 1]                                产项目
        有限公司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宁波马丁具身机器   公司宁海西店支行[注 2]
     人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94180078801200003168        (一期)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宁波马丁具身机器
                    [注 3]       94180078801600003166
     人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机铁芯扩产项目
     苏州范斯特机械科     宁波宁海支行                                   (一期)
       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海支行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宁波宁海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宁海支行[注 4]
     [注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
     管辖权限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注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西店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由有管辖权限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海西店支行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西店支
     行;
     [注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宁海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
     权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宁海支行
     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宁海支行;
     [注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
管辖权限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广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
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者设置其他权利限
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
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
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佳丽、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
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二)人形机器人精密模组及零部件产业化项目(一期)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马丁具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海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并连同广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以上各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具体
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人形机器人精密模组及零部件产业化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者设置其他权利限
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
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
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佳丽、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
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三)电机铁芯扩产项目(一期)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广发证券(以下简称
“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电机铁芯扩产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者设置其他权利限
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
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
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佳丽、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
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四)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并连同主承销商广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同以上各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者设置其他权利限
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
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
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佳丽、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
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
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四、备查文件
证报告》(中汇会验[2026] 13723 号)。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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