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
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
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成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
员工。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成员等股权激励对象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证券
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相关考核工作,包括数据收集、提供、复核等,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期间为 2026 年、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具
体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公司光学器件业务收入和公司整体收入两个维
度。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
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光学器件业务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光学器件业务 2026 年营
第一次解除限售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并且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
以光学器件业务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光学器件业务 2027 年营
第二次解除限售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并且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公司 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
注:①公司光学器件业务主要由 Anteryon 及安特永光电等主体运营
②若公司在业绩考核年度期间发生并购、投资、处置或子公司增资等行为,导致公司
合并子公司范围发生变化,则该被并购、投资、处置或发生增资行为的相关子公司的营业收
入均予以剔除,不纳入上述营业收入考核指标及营业收入基数指标核算之中。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股权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比例逐
次解锁。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人力资源部汇总激励对象考核材料并上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审议确认考核结果,并将意见反馈给公
司管理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标准为:年度绩效考核每年一次,并根据各项考核
指标的达成情况确定员工绩效得分和绩效等级,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需改进、不合格五档。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时,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需
改进或不合格时,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不合格”。具体如下:
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当期考核结果 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
优秀/良好/合格 考核合格 1.0
需改进/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因个人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激励对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前一会计年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间每年度一次。
七、解锁
格。
八、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九、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
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十、考核结果归档
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负责统一销毁。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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