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国际: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4 1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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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550 号
致: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西城金茂中心 18 层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化国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
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西城金茂中心 18 层会议室召开,
经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钱明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5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57,888,0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498%,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4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8,308,39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8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4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9,336,5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47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
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43,771,2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140%;反对 2,341,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38%;弃权 11,775,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72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国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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