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实业: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4 17: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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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操作和管理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业务
管理机制,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
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与衍生品的基
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
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产品、
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
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
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
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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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公司不得从事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利率风险或者日常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
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以公司或境内外子公司名义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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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开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
务。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
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公司应在
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的额度范围内行使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及
各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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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成立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作为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分管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
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领导小组应当控制
现货、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
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相关业务操作、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及内控监督等
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是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期
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方案制订、可行性分析、交易操作、跟踪管理、风险应对及日
常报告等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工作。公
司在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财务部应当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查,
并将审查情况向领导小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
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
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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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
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业务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
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
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
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
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九条 当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领导小
组应立即召开会议商讨应对措施并做出决策。领导小组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当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
易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
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制度的修改
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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