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实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4 17: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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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错或与实际情况出现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在年报编制、审核和披露工作中负有责任的相
关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行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三)权责对等、过罚相当;
  (四)惩教结合、重在预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
董事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本制度或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制度的修改亦应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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