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睿科技: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4 17:16:3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与解聘、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
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
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履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声明与承诺书,
并按照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
书。
  第十六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保障: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二)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资料,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
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
信息;
  (四)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五)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
要文件。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
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相关规定的,依法对其进行
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工
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国睿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