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395 证券简称:仁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5号)同意注册,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2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
价为人民币26.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66,616,4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了XYZH/2023GZAA3B0134《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下午及 2026 年 7 月 31 日上午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 25,217.09 万元(含尚未支
付的募投项目尾款、质保金、利息收入等,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账户结
存余额为准)用于投资“聚苯新材料一体化 12.8 万吨/年低顺聚丁二烯新材料
(LCBR)/溶聚丁苯橡胶(SSBR)项目”及“聚苯新材料一体化 10 万吨/年光学
级 PMMA 树 脂 新 材 料 项 目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要求,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滨海支行、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专户余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聚苯新材料一体
化—12.8 万吨/
惠州仁信科 中国工商银行股
年低顺聚丁二烯
技发展有限 份有限公司惠州 2008022729200592464 0.00
新材料(LCBR)/
公司 滨海支行
溶聚丁苯橡胶
(SSBR)项目
聚苯新材料一体
惠州仁信科 中国工商银行股
化—10 万吨/年
技发展有限 份有限公司惠州 2008022729200592588 0.00
光学级 PMMA 树脂
公司 滨海支行
新材料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二:惠州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对应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保荐代表人的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书
面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需同时加盖骑缝章),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