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4 0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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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思科”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海思科实施第四期(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就海思科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法律意见书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发生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海思科如下保证:海思科已经提供了本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海思科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海思科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思科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过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思科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海思科系经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11〕2080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
司,证券简称为“海思科”,股票代码为 002653。
??海思科现持有西藏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市乃东区温雄大道 43 号。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海
思科目前的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另经本所律师查阅
海思科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X
YZH/2026CDAA3B0065)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26CDAA3B0064)、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公司的书面确认及其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资料,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海思科已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四期(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意见书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对应考核期及对应限售期与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劳务等雇佣关系。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991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14,089.248 万股的 0.87%,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0%。其中首次授予 881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77%;预留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法律意见书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份)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业务(技术)骨
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   留               110       11.10%     0.10%
        合   计               991      100.00%     0.8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法律意见书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未来 36 个月内
分 3 次解锁。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授予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授予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授予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授予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授予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授予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法律意见书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
形除外。
  ③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实施减持的时候需要提前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1)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3.3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3.3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6.72 元的 50%,为每股 33.36
元;
   ②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2.08 元的 50%,为每
股 31.04 元。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法律意见书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法律意见书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不少于 2 项。
授予限制性股
         或 2026 至 2027 年度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IND 申请不少于 10 项;
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不少于 1 项,或 2026 至 2027 年度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NDA 及扩
         展适应症(sNDA)不少于 3 项。
授予限制性股
         或 2027 至 2028 年度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IND 申请不少于 11 项;
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不少于 1 项,或 2027 至 2028 年度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NDA 及扩
         展适应症(sNDA)不少于 2 项。
   预留部分在 2026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7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限制性股票 1. 2026 及 2027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114 亿元;
第一个解除限售 2.临床前项目:2027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IND 申请不少于 5 个;或
                                              法律意见书
   期     2026 至 2027 年度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IND 申请不少于 10 项;
         不少于 1 项,或 2026 至 2027 年度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NDA 及扩展
         适应症(sNDA)不少于 3 项。
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
        不少于 1 项,或 2027 至 2028 年度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NDA 及扩展
        适应症(sNDA)不少于 2 项。
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
        不少于 2 项,或 2028 至 2029 年度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NDA 及扩展
        适应症(sNDA)不少于 3 项 。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优秀
                 良好
                 合格                   7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达标,激励对象个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四)其他
                                   法律意见书
  另外,《激励计划(草案)》中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调整方法及
程序、会计处理、回购注销原则、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资料,
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于公司〈第四期(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四期(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
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期(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四期(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
履行以下程序: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法律意见书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
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
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本
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将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
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程序”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部分所述,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应及时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
  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载
明的事项及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内部决策程序,保障了股东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
次会议相关文件等资料,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严庞科,在审
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中已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在审
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中已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九、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思科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
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中已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公司就本次激励
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待公司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期(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许志刚
                        经办律师:
                                   黄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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