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 南华生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4 0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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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公平,充分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
本制度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责任主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因职务或工作关系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员工;
  (七)证券服务机构、交易对手方等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大交易对手、中介机构等外部信息知情主体参照本制度遵守内幕信
息保密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按照
公司既定流程再向董事长、总经理履行内部汇报程序: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设股票账户情况及持有公司股
票及其变动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公司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变动
情况;
  (三)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如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交易发
生前报告董事会秘书: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交易,无论金额大
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如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交
易前报告董事会秘书: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的,
应当及时报告: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
所述标准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告无效的诉讼。
  (六)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生重大影响;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司解聘;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入破产程序;
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必须于当日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八)其他重大事件
项;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时,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完成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
时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事项紧
急的,义务人可先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告知董
事会秘书,并于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配套文件资料。
  若发生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信息泄露、市场出现相关传闻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即刻
报送,不受前述 24 小时报送时限约束;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信息后,
及时提请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相关规定推动公司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
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书等(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应该报告的事项。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持续跟踪已上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知悉事
项发生变动的,依照本制度第一时间将最新情况及配套资料报送董事
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其中重大事项出现阶段性进展或重大变化
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事项进展情况以及知情
人员相关资料,并依规补充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完善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相关知情人员均需履行签字手续。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拟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列情形
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责任主体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承
担相应责任。
  责任主体对相关基础资料审核确认完毕后,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则编制披露文件草案,按照公司既定流程报
请履行后续内部审议程序。
  重大信息报送材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等资料,自记录完成之日起至少留存 10 年。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依托各单位报送的基础资料,统筹负责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监管问询核查回复函件等披露文件的编制
与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各责任主体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
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本单位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相关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
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内幕交易禁止、泄密处置等事宜,按照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相
关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报送重大信息,由此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据监管规定及内
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置方式包括批评教育、内部警告、
绩效扣减、解除劳动关系等;因责任人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向其追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前述规
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本制度生效后,原《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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