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 南华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4 0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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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公 司法 》( 以 下简 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华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
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领导下,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
人,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本部门、
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
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重
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
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接收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等活动,应当建立预
约和审核机制:
  (一)投资者及相关机构提出调研或参观申请的,需提前通过
公司指定渠道提交申请材料,说明调研/参观人员身份、单位、目的、
内容及拟交流的问题;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统筹安排调研/参观
时间、地点和内容,明确陪同人员,并提前将相关信息告知相关业
务部门;
  (三)调研/参观前,应当要求参与者签署《保密承诺函》,明
确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
  (四)调研/参观活动应当在指定范围内进行,避免参与者接触
未公开重大信息,陪同人员应当对交流内容进行全程把控,对涉及
未公开信息的问题予以拒绝并引导关注公司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档
案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活动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渠道、接待与推广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
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点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
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章 投资者诉求处理与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诉求的受理渠道包括:投资者咨询电话、电
子邮箱、来访、证券监管机构转办、深圳证券交易所转交、投资者
保护机构转介及其他合法渠道。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诉求处理的日常受理部门,
负责对所有诉求进行统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理的投资者诉求,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诉
求内容及时分流至相关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在
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发生投资者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负责
人应当到场,积极劝解、疏导上访人员,依法妥善处理,并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相
关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问责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书面警告;
 (三)经济处罚,扣减绩效奖金、奖金等;
 (四)职务调整,包括降职、免职、调离关键岗位等;
 (五)解除劳动关系;
 (六)其他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问责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将积极配合
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督促相关责任人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前
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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