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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南华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
立董事。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任可以连选。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经营方针等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公司负责战略规划、投资管理等
部门作为战略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工作,协
助战略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在战略委员会的指导和要求下,相关责任部门做好战略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和提案工作,汇集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形成
方案,上报公司经营班子审议,将审议事项进行汇总形成提案提交战
略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至少前 2 日通知全体委
员。如事情紧急,可由主持人说明情况后即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当召集人委员本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书面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书面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
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
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
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如无特别注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原《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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