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拓生物: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4 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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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
职业操守以及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
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
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
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
 职责相匹配的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
 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
 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
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有权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
 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
 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办理;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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