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智农: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4 0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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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
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若委员离职导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
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召集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
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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