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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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起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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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
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
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近亲属;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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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
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
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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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
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
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
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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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通过董事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
在不得减持相关情形的说明,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第二十二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示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披露。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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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
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
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
(二)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
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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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
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备案,给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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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登记表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
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拟交易方向
原持有数量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
息。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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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审批表
交易主体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基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本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情 拟交易数量 股/份
况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拟交易日期
止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是 □否
是否具有下列情形:
证
(1)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券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
部
月的。
初
(2)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审
的。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是否违反股份锁定承诺
□是 □否
累计减持股数是否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是 □否
是否涉及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
□是 □否
董事会秘书意见
相关风险提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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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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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登记表的确认函
编号:
:
您提交的买卖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334.SH)证
券登记表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登记表
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提交人与董事会办公室各执壹份。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