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
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方式正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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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股权激励方案;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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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
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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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与其内幕知情
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
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
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若向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应按照有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未公
开信息情况。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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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按照本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
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沟通和咨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
站。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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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
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如发生第二十七条(一)至(八)项
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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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
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当内幕信息形成时,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按前述标准和时间,组织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确认后,
送交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后,进行登记存档,以备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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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接受监管机构备查;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提示无法保密或可能泄密的内幕信息,应向内幕信息
登记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若认定确可能导致泄密,应提请董事会提前披露该内
幕信息。
第三十条 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如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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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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