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6-067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
□其他
发行股份
股份来源
回购股份
□其他
股票期权 66 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0 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205.28 万股(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是,预留数量 30.00 万股(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 14.61%
□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权益
数量
激励对象数量 209 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 23.54%
董事
激励对象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
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
员
授予价格:51.56 元/股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103.11 元/股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过程中,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 7.40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 37.751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共计 205.28 万份
/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合计 250.431 万份,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
(二)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
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A股普通股
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含)。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695,713 股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股权激励,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其中,本次回购股份项下的 74,130 股
已于 2026 年 6 月 2 日用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归属期的股份归属登记。目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项下剩余 621,583 股公司股份。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601,174 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占公司总股本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关于股份回
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205.28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0%。其中,首次授予 175.28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0.42%,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总额的 85.39%;预留授予 3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
总额的 14.61%。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 122.2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0%。其中,首次授予 102.20 万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5%,约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
予总额的 83.63%;预留授予 2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约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授予总额的 87.96%;预留授予 1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0.02%,约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12.0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过程中,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 7.40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 37.751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共计 205.28 万份
/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合计 250.431 万份,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
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2,467,848 股 A 类股份,均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黄源浩先生持有。除上述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的 A 类
股份以外,公司剩余股份均为 B 类股份,每份 A 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
份 B 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 5 倍,每份 A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本激
励计划授予前后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变动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授予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后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82,467,848 82,467,848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百分比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比例 58.73% 58.73%
注:上述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为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
公司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因此,在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归
属前,公司特别表决权股份比例不发生变动。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
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09 人(其中 25 人同时参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占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888 人)的 23.54%,包括: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
(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
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参照激励对象
的确定依据执行,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逾期未授予则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占授予 占草案
获授数量 股票期 披露时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万份) 权总量 总股本
的比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共计 35 人) 92.20 75.45% 0.2233%
预留 20.00 16.37% 0.0484%
合计 122.20 100.00% 0.2960%
注:1、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
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未实际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直接调减
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
占授予限 占草案
获授数量 制性股票 披露时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万股) 总量的比 总股本
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共计 195
人) 71.38 85.92% 0.1729%
预留 10.00 12.04% 0.0242%
合计 83.08 100.00% 0.2012%
注:1、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
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
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103.11 元/股
□前 1 个交易日均价 100.19 元/股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103.11 元/股
行权价格的确定方式
□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 118.80 元/股
□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 110.30 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51.56 元/股
□前 1 个交易日均价 100.19 元/股的 50%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103.11 元/股的 50%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 118.80 元/股的 50%
□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 110.30 元/股的 50%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的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0.19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3.11 元。
为了稳定核心人才,促进公司业绩发展,经公司综合考虑未来业务发展、行
业人才竞争情况、二级市场股价波动情况、行权时间安排、激励效果等,本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 3D 视觉感知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所处
行业人才竞争激烈,现金薪酬激励在吸引、留住人才方面的作用较为有限,因此
公司拟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措施实现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同时,二
级市场股价波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结合当前二级市场行情,参考了股权激
励市场实践案例,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确定本次行权价格。本次定价方式在兼顾
激励效果的同时,亦匹配了较为严谨的考核体系,在激励权益份额分配上,亦坚
持激励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通过行权条件的达成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的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0.19 元的 50%,为每股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3.11 元的 50%,为每股
为了稳定核心人才,促进公司业绩发展,经公司综合考虑未来业务发展、行
业人才竞争情况、二级市场股价波动情况、归属时间安排、激励效果等,本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
则》第 10.6 条规定。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 3D 视觉感知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所处
行业人才竞争激烈,现金薪酬激励在吸引、留住人才方面的作用较为有限,因此
公司拟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措施实现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同时,二
级市场股价波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结合当前二级市场行情,参考了股权激
励市场实践案例,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确定本次授予价格。本次定价方式在兼顾
激励效果的同时,亦匹配了较为严谨的考核体系,在激励权益份额分配上,亦坚
持激励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通过归属条件的达成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6 个月。
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程序。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
权失效。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逾期未授予则作废失效。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分别不
低于 30 个月、42 个月、54 个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预留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分别不低于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可按规定行权,可行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 2029 年 4 月 1 日起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2030 年 3 月 31
第一个行权期 30%
日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 2030 年 4 月 1 日起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2031 年 3 月 31
第二个行权期 30%
日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 2031 年 4 月 1 日起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2032 年 3 月 31
第三个行权期 40%
日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
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因前述原因
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者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注销。
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继续执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
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某一行权期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或者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
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遵守变化后的
规定。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并完成公告等程序。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逾期未授予则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
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
定为准):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3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三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
等。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
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
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当期未
满足当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继续执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
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某一归
属期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者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
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遵守变化后的
规定。
七、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和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未满足下
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8 年-203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行权 考核
目标值(Am):行权比例
安排 年度 触发值(An):行权比例 8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
行权期
于 4 亿元 3.2 亿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
行权期
于 7 亿元 5.6 亿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三个
行权期
于 10 亿元 8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
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触发值(An)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划分为 S、A、B+、B、C、D 六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
层面可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考核等级 S、A、B+、B C、D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
面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
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8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归属安 考核
目标值(Am):归属比例
排 年度 触发值(An):归属比例 8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
归属期
于 2 亿元 于 1.6 亿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
归属期
于 2.8 亿元 于 2.24 亿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三个
归属期
于 4 亿元 于 3.2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
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7 年-2029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归属 考核
目标值(Am):归属比例
安排 年度 触发值(An):归属比例 8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
归属期
于 2.8 亿元 于 2.24 亿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
归属期
低于 35 亿元; 低于 28 亿元;
于 4 亿元 于 3.2 亿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三个
归属期
于 7 亿元 于 5.6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
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触发值(An)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划分为 S、A、B+、B、C、D 六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
层面可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考核等级 S、A、B+、B C、D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
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
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
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
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价。
各行权期/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
对象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行权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可归
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
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八、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的数量作出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新股
若公司派息或增发新股的,不调整股票期权的数量。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作出相
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新股
若公司增发新股的,不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调整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或行
权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
计划等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上述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作出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新股
若公司派息或增发新股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作
出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新股
若公司增发新股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或
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
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上述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议。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告程序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议案,包
括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调整、行权、注销工作
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归属登记、作废工作。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
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意见。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
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但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
予登记、调整、行权、注销工作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归属登记、作废工
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发表意见。
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逾期未授予则作废失效。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票期权行权/注销工作。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转让行为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程序
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未满足归属条
件的,由公司公告作废。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转让行为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对激励对象开展考核工作。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为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按规定办理
行权工作,以及为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办理归属登记工作。因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
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
何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业道德。
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
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期权已行权/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
计划获得的全部利益。
(三)其他说明
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并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劳动/
劳务/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仍按公司(含子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签订的劳动合
同或者劳务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执行。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执行本激励计划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自相关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
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股票期权加速行权或限制性股票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情形除外)。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出具法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出具法律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三)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作废: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
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
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期权已行权/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
计划获得的全部利益。
(四)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且不存在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仍按规定行权及
/或归属。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者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者声誉而导致职务发生变更的,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利益1。
(3)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
的,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及/或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1)公司(含子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到期,且不
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获授且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及/或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2)激励对象因公司(含子公司)裁员等被动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
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获授且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及/或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全文中“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利益”对应计算方式为:(任一卖出价格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乘以
对应股票数量之金额总和。关于上述“任一卖出价格”,如在行为发生时尚未出售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收
到公司发文之日起 3 个月内任一交易日出售该等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并确定此处卖出价格及应当返还
的金额。如激励对象拒不卖出,此处卖出价格按照发文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3)激励对象因个人过错、违法违纪等行为而离职,或被公司解聘、协商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且已行权的
股票期权及/或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
的全部利益):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
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
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
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4)在激励对象离职后 2 年内,若激励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有如下行为之一,
则视为实施了(潜在)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股权收益
为不当得利,则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且须在收到公司发文之日起 3 个月内退回本激励计
划获得的全部利益:
①公司合理怀疑或者确认激励对象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
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
②激励对象虽未入职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
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但公司合理怀疑或者确认其以其他有偿或无偿方式为前述
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
③公司合理怀疑或者确认激励对象自己或其近亲属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公
司生产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④公司合理怀疑或确认的其他损害或者有潜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1)激励对象退休,但接受公司(含子公司)返聘请求的,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仍按规定行权及/或归属。
(2)激励对象退休,若公司(含子公司)提出返聘请求而激励对象拒绝或
者公司(含子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3)在激励对象退休后 2 年内,若激励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有如下行为之一,
则视为实施了(潜在)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激励对象所获股权收益为不当得利,
则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作废,且须在收到公司发文之日起 3 个月内退回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利
益:
①公司合理怀疑或者确认激励对象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
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
②激励对象虽未入职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
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但公司合理怀疑或者确认其以其他有偿或无偿方式为前述
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
③公司合理怀疑或者确认激励对象自己或其近亲属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④公司合理怀疑或确认的其他损害或者有潜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
性股票不作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行权及/或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可由其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行权及/或
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的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失去对激励对象所在公司下属企业的控制权,激励对象仍留在该企业任
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权及/或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涉及继承人继承的,继承
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及/或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权益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
(五)其他说明
有关规定明确须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公司董事
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公司董事会直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的认定
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股份支付总费用 4,750.82 万元
股份支付费用分摊年数 6年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股票期权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符合股票期权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人数变动情况、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
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按授予日股票期权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有关成本及/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以 2026 年 8 月 21
日作为基准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1 元/股(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30 个月、42 个月、54 个月(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
个行权期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30%、15.43%、15.86%、(上证指数对应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4%、1.28%、1.35%(中债国债对应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84%(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类“电子-光学光电子”最近 1 年
的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
假设公司于 2026 年 9 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 102.20 万份,由
此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
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2031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
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
准。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根据符合限制性股票归属资格的人数变动情况、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
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并进行预测算,以 2026 年 8 月 21 日作为基准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
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1 元/股(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 年、2 年、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个归属期可归属
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61%、17.22%、15.92%(上证指数对应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0%、1.23%、1.25%(中债国债对应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84%(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类“电子-光学光电子”最近 1 年
的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
假设公司于 2026 年 9 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73.08 万股,
由此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
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
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
(三)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不
涉及成本费用;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授予、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后等待期内终止
本激励计划的(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终止的除外),应当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
将原本应当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满足行权条件但放弃行权的/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但放弃归属的,
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该等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作废。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