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主体和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在
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如
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
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
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购
买、出售行为,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须履行报
告义务。
(二)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二)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以上的关联交易;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的事
项。
第八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
辞任或发生变动;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六条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
第十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
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合并、分立、分拆;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破产事项;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大额资产减值;
(十三)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断已经或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新产生的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安全
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
(一)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24 小时内,向公司证券部门
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会审议时;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款安排;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情况,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报告。
(三)公司证券部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要求各单位就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
重大信息进行调查了解,并向证券部门提交由单位负责人签批确认的《重大信息
登记表》,证券部门需做好日常重大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有权跟踪了解、核
实进展。
第十三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证券部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十五条 报告重大信息可在第一时间通过面谈、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报
告,并在 24 小时内报送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报送方式包括直接递交书
面文件、传真、电子邮件,或通过线上流程系统提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
递形式送达。
第十六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审核签批后向证券
部门报送;
(二)各单位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各单位总经理审核签批后向证券部门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授权人审核签
批后向证券部门报送。
第十七条 证券部门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建立重大信息的报告及管理档案,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
况,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
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本制度第二章所列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
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
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部门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报
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学习与理解,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报告人对于是否属于应报告、信息范
围有疑义的,应及时向证券部门进行咨询,证券部门应及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逾期不报或不履行本
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
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
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
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