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2 00: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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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 2026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
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分管经营业务
的联席总裁或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
司其他职务,但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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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聘请
一名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董
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秘书依
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应当参照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
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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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
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能够忠诚地履行
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具备财务、会计、
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
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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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件要求作出说明并
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
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
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   职权范围与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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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
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
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
行为。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时,
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
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
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
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
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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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
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
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
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
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形的,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保会议记录
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
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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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
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
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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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
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按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
理事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离任审
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
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可通过签订必要
的保密协议等方式,履行持续保密义务,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深
交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
参加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评价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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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评价体系,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并根据
公司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考评。
 公司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可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现与前
述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上位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
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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